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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进口中转手续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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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具代理人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


  2、《进口货物中转通知书》;


  3、进口中转货物的按指运地目的港分列的纸质舱单;


  4、以空运方式进境的中转货物,提交联程运单。

免税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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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有些货物在国内是 免税的,因而此类货物出口后也是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进行竞争的。根据“未征不退”的原则,对国家统一规定的免税货物出口后不再予以退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对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其外商来料部分,进口时是免税的,生产企业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的加工费收入也是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所以,出口后也不退税。

  (2)出口企业直接收购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国产农产品。对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品的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自产的各种初级农产品,《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免征增值税,因而对此类产品出口不予退税。

  (3)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为了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有利于保护文化遗产,这部分货物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免征增值税,所以出口后不再办理退税。

     (4)卷烟。对有卷烟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卷烟出口计划内的卷烟,按照规定由出口企业凭主管 出口退税 的税务机关开具的《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 烟证明》,向卷烟厂购进卷烟。卷烟厂所在地的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凭《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所列品种、规格、数量,核准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 税。出口企业在卷烟出口后,凭出口货物的有关 单证 ,以及卷烟厂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向主管 出口退税 的税务机关 办理免税核销手续,不再办理退税。

对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要照常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后也一律不得退税。

  (5)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这部分货物在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均免征增值税,因而出口也不退税。

  (6)国家规定暂时免税的其他货物也不办理退税,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国家规定暂时性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在免税期内出口的,也不予退税。

   (7)1993年底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货物。1993年底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实行新的流转税,可以享受超过原来工商统一税征收的税 款部分实行返还的政策。因此,国家规定,该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得退税。此项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从1999年1 月1日起,可以与其他生产企业一样执行退(免)税政策。

新加坡口岸通关条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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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关税制度

  新加坡是亚洲主要海运航线交点上的自由港,它实行开放的进口政策,大约95%的货物可以自由进入新加 坡。对酒类、烟草(含卷烟)、糖制品和冰箱实行特别关税率政策。关税率一般较低,货物的从价税关税率为5%,只有汽车例外,其税率为45%。自1994年 以来,新加坡采用了简化贸易分类法,用2600项品目来代替过去使用的5700项品目。新加坡没有海关附加费用,但要征收3%的货物与服务的进口税,该税 是按纳税价值(例如:生产成本、保险费、运费和关税之和)而征收的。海关当局采用布鲁塞尔定价原则(Brussel Definition of Vallue简称BDV),对进口货物进行估价。除汽车燃料外,进口货物的价格应为正常价,也就是预留税金时,互相独立的买卖双方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的货物 卖价。税额一般包括FOB价格、运费、保险费、营销费(费率一律为1%)和佣金以及在销售和交货过程中产生的各项附加费用。从价税率适用于确定这样的价 格,如果进货方和供货方有特殊关系,海关就上调发票价格,使其达到布鲁塞尔定价原则所确定的价格。对酒类、烟草(含卷烟)、鸟蛋和冰箱征收的特种关税由重 量、体积和计量单位决定。若关税率可用特种税或从价税表示(比如车用燃料),则所交关税应取两者中较高的一种。

  二、进口单证  

全套进口单证如下表:   在该表中,商业发票必须签有进口商主管人的名字,并且把货物品名、数量、单价、产地国、发票号码、运输货物的船名等项目填写清楚。提单上除应填写承运 人、托运人和运输工具的名称外,还包括目的港、提单号码。如果是航空运输,则以航空运单(Airway Bill)代替提单,其要求与提单的填写要求一致。进口申报时,除应提交填写完整的进口申报表外,还须缴纳2个新加坡元的TDB印花税。新产品要有样品。 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个月。 

 三、进口管制  

新加坡海关规定,《濒临灭绝的动植物国际贸易协 定》(The Convention o­n Inte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ed Fauna and Flora,简称ITES)中所涉及的野生动植物产品须经初级产品局(The Primary Production Department,简称PPD)批准后方可进口。对食用和非食用动物油的进口,必须有出口国的原始检疫证书和原产地政府有关当局出具的动物生产、肉类 储存程序等方面的证明。新加坡海关有权对此类进口产品进行检验,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而不对产品进口商或所有人予以补偿。   另外,对于存放在海关保税仓库中的货物可以免费存放48小时,然后将按月缴纳费用。货物可以在保税仓库保留12个月。根据申请,每次可延长期限1个月。如 超过期限,经催帐仍不支付费用时,海关管理局可以对货物进行拍卖。拍卖所得将用于支付关税,缴纳仓储费,支付与保管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

  四、自由港   

新加坡目前共有2个特区,即裕廊工业区和肯特岗科学技术园区。其中肯特岗科技园区为从事工业研究和开发提供了各种方便和优待,以鼓励国内外投资者研究开 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此外,该园区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科技园区设在大学附近,以密切大学与工业界的交流,吸引投资者利用大学的科技力量,投资开发新科技工业;2. 为了给投资者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方便,园区内除兴建实验室、行政中心、电脑中心、研讨会场等相关设施外,还建有独立式标准建筑物,供投资者租用,也划出一定 面积的空地,供投资者申请建设研究所之用;3. 在园区内投资进行研究与开发的租户,可申请政府所提供的各种优待,包括申请获得研究与开发资助、训练资助和税务资助等;4. 整修科技园区的规划、促进和行政工作,由新加坡经济发展局负责。该局与裕廊镇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建设和管理科技园区。

深圳出口货物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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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应纳税额,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 规定 的 税率 计算,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仅就 海关 计算代征 增值税 而言,并非进口方支付的进口环节 增值税 (固定资产除外)不得作进项税额抵扣〕。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 完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进口货物 增值税 的组成计税价格中包括已纳 关税 税额;如果进口的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则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包括已纳消费税税额。

  进口货物适用的 税率 同纳税人销售货物的税率相同。进口货物应由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 海关 申报纳税;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例如,永盈公司为 进出口 公司当月进口一批货物, 海关 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700万元,该货物关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7%。请计算该企业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

  1、组成计税价格=700十700×10%= 770(万元)。

  2、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770×17%=130. 9(万元)。

  再如,永利 进出口 公司(一般纳税人)2004年1月份报关进口计算机600台,每台关税完税价格为4 000元,进口关税税率60%。已缴纳进口关税和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并已取得增值税完税凭证。当月销售出其中的300台,不含税售价每台8 000元。

  根据以上资料,该公司当月进口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为:

  ①进口环节应纳税额=(4 000+4 000× 60 %) × 17 %×600

  =652 800(元)。

  ②销售环节应纳税额=8 000×17%×300一652 800

  =-244 800(元)。

  当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其差额244 800元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本期应纳增值税额为零。

中国为什么要进行进出口商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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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题目似乎问得多余甚至荒唐。中国的进出口商检,还能为谁而设?肯定是为了咱们中国人,为了咱们的国家利益。这话一点没错,中国商检作为政府部门的职能 定位就是这么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也是这么规定的。但你可能想不到的实际情况是,我国进出口商检更多的是在检自己的出口商品。 

    从1950年3月中央贸易部第一次颁布《检验商品种类表》到2005年1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商检种类表共进行了21次制定和调整。 

    1950 年至1984年,我国对外贸易处于很低水平,甚至很长时间闭关锁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也基本保持低水平不变。1950年出口商品25类204种,进口商 品5类17种;1982年出口商品40类251种,进口商品15种。个别阶段(1966-1972年间)商品检验失效甚至取消。 

    1984年我国颁布《商品检验条例》,此时对外贸易迅速发展,进出口商检开始纳入法制轨道,种类表尤其是进口部分迅速扩充,1985年出口商品42类302种,进口商品18类58种,1989年出口商品64类333种,进口商品40类148种。 

    1990 年后对外贸易高速发展,进出口商检种类表急速扩大,1999年的三检合一又扩充了对进出口食品的卫生监督种类。1990年至2000年,出口商检目录从 589种增长至2029种,年均增长24.5%;进口商检目录从303种增长至1146种,年均增长27.8%,此外还有出口食品监督检验915种,进口 食品监督检验1158种。 

    2001年至今,对外贸易继续高速发展,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持续扩展。出口商检目录从2001年的 2047种扩展至2005年的2228种,进口商检目录从1182种扩展至1523种。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从948扩展至1133种,进口食品卫生监督 检验从1189种扩展至1388种。2002年起开始实施入境民用商品验证,当年验证60个,2005年扩展至295个。 

    从以 上演变可以看出,我国商检种类表在初始阶段以出口商检为主,但1980年代后期以后进口商检越来越多,进口商检种类表增长速度超过出口商检。直到目前为 止,出口商检种类仍然超过进口商检种类,2005年出口商检(包括出口食品监督检验)3361种,占全部商检种类总量的51.18%,比进口商检(包括进 口食品监督检验和入境民用商品验证)的3206种还多155种。 

    问题在于,2002年,我国对《商检法》进行了根本性修订,立 法宗旨由“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改为“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商检类表的制定实施依据由“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改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 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新《商检法》的要求,商检工作的重心无疑应该转到进口商检上来。但实际情况却是, 至今为止,出口商检种类仍然多于进口商检,出口商检批次大大高于进口商检批次。2003年出口商检批次705.89万次,比进口商检多324.85万批, 占进出口商检总批次的64.94%;2004年出口商检833.33万次,比进口商检多411.74万次,占全部商检总批次的比重甚至提高到 66.41%。2003年出口商检金额占进出口商检总金额的45.98%,2004年占45.80%。 

    由于进出口商检是按批次抽检,所以商检工作量主要与商检批次有关,而与商检金额几乎没有关系,也就是说,我国的商检工作,约三分之二精力是放在出口商检上。 

    众 所周知,现今世界各国在商检中,关注的都是进口而非出口,技术壁垒针对的也是进口商品而非出口商品,这是从国家利益出发做出的基本选择。在国际贸易初期的 1664年,法国最早建立了出口商品检验制度,但时至今日,世界上还有几个国家和地区在进行大规模的、普遍的出口商检?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取消了出口商检, 日本对外贸易额与我国不相上下,其进口商检比我国严得多,我国企业早有领教,但日本的出口商检商品却仅有十几种。那么,我国商检中存在着的这种奇怪现象该 如何解释呢? 

    既然不是我国《商检法》的要求,或许是为了与国际规则吻合?也不是。 

    WTO《技术性贸 易壁垒协定(TBT)》基本宗旨是允许相关成员国在技术要求的适当程度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保 护其基本安全利益,但同时也防止成员国过分利用这类措施对国际贸易进行不当限制和扭曲。显而易见,在TBT协议基础上允许的或者反对的技术措施主要是针对 进口成员方而言的,也即为了防止成员方滥用技术措施限制进口,制造贸易壁垒,而非针对出口方。道理也很简单:世界各国都是想方设法鼓励出口,限制进口,没 有哪个WTO成员会对自己的出口产品设置技术壁垒。 

    TBT协议当然没有禁止成员方对自己的出口产品设置技术壁垒。但作为保护我国利益的进出口商检,把如此巨大的行政资源投入到出口商检上去,却无论如何是说不通的。难道我们的商检是帮助进口成员方建立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壁垒吗? 

    即使是为了保护对方贸易商的利益也是说不通的。我国已经承诺遵守WTO《装运前检验协议》,一般国际贸易操作中完全可以由贸易商聘请贸易服务机构进行检验,我国政府没有义务更没有责任去承担贸易服务可以满足的市场需求。 

    或 者是为了增强进口商对于中国产品的信任感以及打破对方的进口壁垒?仍然不是。因为我国并没有建立完整统一的商检技术规范,更谈不上符合进口国标准,与其他 国家难以互相承认对方的认证(检验)结果,所以,我国商检出具的合格证明几乎对进口方没有效力——属于费力而不讨好,不知所为何来? 

    很 有意思的是,我国出口商检一直保持极高的合格率,近5年出口商品检验合格率都在99.7%以上,不合格风险仅为不到0.3%。不管商检是否尽了责,这起码 说明,企业已经完全有能力自我控制出口质量风险。即使我们仍然认为有必要保持出口商检以防止欺诈或促进出口,那么在如此高的合格率情况下,政府是否还须严 格坚持控制出口商品检验?是否还须继续保持庞大的出口商检种类表? 

    不能不说的是,出口商检大大增加了企业成本。2000年至 2004年,出口企业仅出口商检费支出就超过14亿美元(约115亿人民币),平均每年23亿多。再考虑报检工时费、辅助检查费、货物运输待检仓储费等其 它支出,以及由此导致的时间延误、货物挤压、人力占用等等直接和间接损失,出口商检对我国出口竞争力应是一个极大的损害。以笔者多年调查所见,这类例证绝 非个别而是普遍。 

    再考虑到我国进口商检仍很薄弱,技术规范不足,检验能力不够,以至屡屡出现进口产品危害我国生态环境和人民生 命健康安全的情况(大家想想那些曾掀起轩然大波的事件吧),证明我国的商检资源远远不是多得用不了,那么为何不把建立在中国纳税人贡献基础之上的宝贵的商 检资源首先用于保护我国利益上呢?有何必要把高达三分之二的商检资源用于限制自己的产品出口呢? 

    所以,中国商检为谁而设,还是有必要问,也希望有人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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