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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承运货物灭失风险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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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笔者认为本条规定有失公允,严重侵害了承运人的利益。

  1.违反了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民事法律活动中的一个重要原则。货运合同中托运人一方自愿负有合同规定的支付运费的义务和不自愿放弃货物运达的权利(自愿享有货物运达的权利);而承运人一方自愿负有合同规定的货物运达的义务和不自愿放弃收取运费的权利(自愿享有收取运费的权利)。双方在自愿情况下达成合意,订立合同。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部分履行),由于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不可抗力)导致承运人失去了他所自愿负有的义务,从而使托运人失去了他所不自愿失去的权利。于是法律便否定了合同中剩下的权利义务,否定了剩下的自愿,尤其是作为权利人的承运人的自愿。这显然与自愿原则相违背。

  2.违反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也是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不允许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享有特权,不承认任何组织或个人的特殊地位。然而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显然赋予了托运人某种特权而剥夺了承运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应获取的利益,有违公平原则。因为承运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原因是发生了不可抗力,而不可抗力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既然导致货运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原因是发生了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不可抗力,那么又为什么能够剥夺承运人请求运费(部分)的权利呢?这不仅在法理上违反了公平原则难以讲通,就是在最起码的逻辑上也是无法讲通的。

  3.违反了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在此,让我们再来看看货运合同中所包括的主要法律关系。首先,托运人作为合同一方享有要求承运人把货物如约运达的权利,同时承担支付运费的义务;其次,承运人作为合同的另一方享有收取对方运费的权利,同时承担如约履行的义务。假如,我们把承运人付出的劳务作为商品的话,那么,运费便是这种商品在市场上出售所能获得的价款。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货运合同类似于买卖合同。现在双方签订了货运合同,托运人(买方)向承运人(卖方)购买劳务。托运人要承运人把一批货物从A市运到B市交给指定收货人。一路平安无事,但当承运人到达B市郊区时却发生了不可抗力。按本条法律规定,承运人自然是白白折腾了一趟,他已差不多交付了全部商品(劳务),但却不能拿到分文价款(运费)。这岂不有违等价有偿之原则。

  4.促使托运人违背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民事法律活动中应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因为货运合同是在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合意的情况下订立的,依靠法律和诚信原则得以维护和实现的。合同订立之时,既然托运人对运费的支付已有承诺,就该依诺行事。既然发生了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托运人就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支付给承运人部分履行的费用。由此又见之,本条规定却更像在唆使托运人违背诚信原则。

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保税仓库进出口货物报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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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税仓库进口货物报关规定

进口货物进入保税仓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由保税仓库所在地口岸入境;另一种在保税仓库以外的其它口岸入境。以下分别说明:

(1) 由保税仓库所在地口岸入境

向海关申报时,须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并在报关单上加盖保税仓库货物,同时注明存入××保税仓库,经海关查验后始可将货物存入保税仓库。

(2) 由保税仓库以外的口岸入境

向海关申报时,需按海关进口货物转关运输管理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其具体做法由货物所有人先向保税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将进口货物转运至保税仓库的申请,主管海关核实后,签发进口货物转关运输联系单,并注明货物转运入××保税仓库。其次,由货物所有人持此联系单到入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入境地海关核准后,将进口货物监管运至保税仓库所在地。货物抵达保税仓库后,货物所有人依上述(1)之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申报及入库手续。

2. 保税仓库出口货物报关规定

由保税仓库出口的货物,其出口流向较复杂,以下分别就三种出口流向的报关手续做说明:

(1) 在规定期限内原物复运出境

货物所有人向主管海关申报,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提交原进口时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经主管海关核定后,予以监管运至出境地海关验放出境;若从其它海关出境时,可依?转关运输管理办法?执行。海关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作为保税仓库货物核领的依据。

(2) 由保税仓库提取做为加工成品复出口

首先依来料加工的作业程序办理,其次加工贸易单位持海关核发的《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向保税仓库所在地海关办理提货手续,并填写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专用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保税仓库领料核发单,经海关核实后,在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上加盖放行章,作为提取货物及核销的依据。

(3) 由保税仓库领出进入国内市场销售

由货物所有人事先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若有许可证限制的,需提交进口许可证及有关批准文件,并缴纳该货物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及消费税。海关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做为提货及核销的依据。

3. 保税仓库货物的核销

有关核销的规定如下:

(1) 保税仓库货物应按月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

(2) 经营单位于每月5号前将上月的保税仓库情形列表向主管海关报送。

(3) 主管海关核实无误后予以核销。

来源:中国通关网

对报关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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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期限是指货物运到口岸后,法律规定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的时问。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 天内,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超过这个期限报关,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进境货物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第15天,而邮运进境的货物滞报金为收件人接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的第15天。此外,转遥运输进境货物滞报金起收回期有两个:一是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天,二是货物运扭才旨运地之日起第15天。   

  滞报金的征收对象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日征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不足者不征。需注意,这里指的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是由海关审定的正常的到岸价格,它是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应征收滞报金之日国家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滞报金是由于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超过法定期限向海关报关而产生的一种费用,不是罚款,海关出据的滞报金收据也不是罚款通知书。

  海关规定报关期限和征收滞报金是为了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促使进口货物及时报关,加速口岸运输,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生产和使用。

来源:buyer.top-sales.com.cn

企业投保出口货物运输信用险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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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险是国家为了鼓励并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为众多出口企业承担由于进口国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外汇管制、进口管制和颁发延期付款等)和进口商商业风险(包括破产、拖欠和拒收)而引起的收汇损失的政策性险种。经过十年的不断摸索和实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已开办了短期综合险、中长期出口的买方和卖方信贷保险、海外投资保险、保证保险等多种险种。

    对投保出口信用险的外贸公司来说,在具体操作时应切实注意以下几点:

    一. 申请限额时应注意:

    1.合同一旦签订,应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限额。因为调查资信需要一段时间,包括内部周转时间、委托国外资信机构进行调查时间,有时长达1个月之久。

    2.在限额未审批之前,如果合同有变更,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

    3.如果合同方式是L/C或D/P或D/A支付方式,但出运选用空运方式或提单自寄,这样的风险已等同O/A风险,应申请O/A方式的限额。

    4.由于保险公司只承担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条件内的出口的收汇风险,如果出口与保险公司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条件不一致,如出运日期早于限额生效日期、合同支付条件与限额支付条件不一致,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办理出口申报应注意:

    1.出口货物在装运时应及时填制《出口信用保险申报单》,向保险公司申报,并交纳保险费。

    2.根据出口信用险条款第十八条规定,不得漏报和虚报。

    三. 如何办理索赔:

    填写规定格式的《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详细陈述案件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2.证明保险标的材料,包括贸易合同、提单、出口报关单(正本)、发票、装箱单、汇票、D/P或D/A方式的托收委托书以及D/A方式下的承兑文件(该文件是我国对出口企业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对外的一件自我保护依据,也是对外追讨的法律依据)。

    四.证明损失原因及金额的材料,包括:

    1.买方破产或丧失还款能力的证明材料。

    2.由银行或有关机构提供的不承兑或不付款的证明。

    3.买卖双方往来函电。

    4.证明索赔涉及的出口已有本公司承保的材料,包括保单(明细表、费率表)、《信用限额审批单》、出口申报表。

    五. 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六. 办理索赔应注意:

    1.发现买方有信誉问题,在应付日后15日内未付,应及时向保险公司上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减少损失。

    2.对于买方无力偿还债务造成的损失,不得晚于买方被宣告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后的1个月告知保险公司。

    3.对于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不得晚于保单规定的赔款等待期满后2个月内提出索赔,否则保险公司视同出口商放弃权益,有权拒赔。总之向保险公司索赔一定要作到单证齐全,否则影响出口商的经济利益,也使国家利益蒙受损失。  

来源:锦程物流网

加工贸易进出口报关操作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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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工贸易进出口报关指什么,包括哪些贸易方式?
  所有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从境外进口料件(或从保税区、保税仓库中提取料件),向境外出口产成品(或成品进入保税区或出口监管仓库)的报关操作。贸易方式包括来料加工(0214)、进料对口(0615)、进料非对口(0715)、三资进料加工(2215)等贸易方式。
  二、为什么要规范加工贸易进出口报关?
  为加强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准确采集保税企业进出口货物数据,使前期备案与后期核销有机地结合起来,保证核销数据的准确、真实,杜绝假单证核销现象,对保税货物的进出口报关进行规范是极其必要的。
  三、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到口岸海关办理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到口岸海关办理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1、企业已申领到《登记手册》,并在有效期内;
  2、接受申报的口岸海关计算机内必须有企业所持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计算机的备案资料;
  3、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电脑备案资料应在有效期内;
  4、异地报关使用IC卡的,企业应申领到IC卡。
  四、企业向海关申报保税货物进出口的流程是怎样的?
  操作流程如下:
  报关单预录入――审单――查验――放行
  五、报关前企业应准备那些单证?
  报关前企业应准备好以下单证:
  1、有效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已预录入的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3、海关要求的其他有关单证。
  六、报关单应如何填写?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写,并注意以下几点:
  1、一份报关单只能填报一本《登记手册》项下料件的进口或成品的出口,否则应分单填报;
  2、备案号栏应填报实际进口或出口的手册编号;
  3、贸易方式栏应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选择相应的贸易方式填报,包括来料加工(0214)、进料对口(0615)、进料非对口(0715)、三资进料加工(2215)等贸易方式;
  4、企业所申报进口或出口货物的序号、品名、规格、计量单位必须与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上的进口料件或出口成品的序号、品名、规格、计量单位完全一致。
  七、报关时,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如何填写?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应按以下方法填写:进口料件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口报关日期、运输工具名称、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填在登记手册的 “进口料件报关登记表”栏内;出口成品的基本情况(包括出口报关日期、运输工具名称、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填在登记手册的“出口成品登记表”栏内。
  八、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客供辅料如何报关?
  总署规定的5000美元以下、 78种以内客供辅料,因不核发《登记手册》,报关时不按加工贸易方式报关,按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出口。报关单的备案号栏填报 “CXXXX0000000”,第二至五位为关区号。其他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

来源:huaship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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