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内容:海关老师你好,本单位不慎丢失报关单的所有纸质文件,包括报关单、核销单和报关单中的核销联,不知道怎么补,主要是想补报关单中的核销联,因为外管局一定要核销,又不出证明说明我们没有核销,货代公司说要外管局出证明才能补,而外管局说不出证明,真不知道应该怎么办,特请教!谢谢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南京海关提 问 人:SIWELL 发布时间:2008-2-4 20:09:06 答: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海关已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因遗失、损毁等特殊情况需要补签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原证明联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证明材料,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予以补签。海关在证明联、核销联上注明“补签”字样,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请以业务现场的办理结果为准。感谢您对南京海关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请问:“并随附有关证明材料”是指要外管局没有核销的证明吗?可是外管局说了不出证明?怎么办?怎么办??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根据海关法律规定,进出口单位遗失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书面向原签发海关申请补发。在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一般为一年)内,原签发海关可直接调用报关单结关库予以打印补发,并在补发的报关单左上角批注“补办”字样,同时加盖“验讫章”。对超出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且自进出口之日起未超过三年的进出口报关单,进出口单位应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 (一式三联)报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外汇局根据进出口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审核进出口单位提供的有关凭证和商业单据,通过 “核查系统”及“出口收汇核销系统”核实该笔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未核销后,在“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外汇局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将“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一联同“情况说明”一并留存,“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二联退进出口单位。以上答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的随附证明材料,建议与通关海关业务现场联系,或者也可致电南京海关关长专线9688889详细说明具体情况,请以业务现场的实际办理结果为准。感谢您对南京海关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来源:南京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