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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常识

加工贸易的出口退税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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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策规定

  1997年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014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不包括1993年 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须先持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税务机关须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加工的货物出口后,按规定计算退税。

  对事先未到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和登记备案而以"进料加工"名义出口的货物,一律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文规定的公式计算退税,即不得虚拟计算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应纳税额或应退税额。

1、 两种退税办法的计算

(1)"先征后退"办法

①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FOB)*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① 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FOB)*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

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税率

汇率一律使用当月1日或结算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

(2)"免、抵、退"办法

①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

① 应退税额的计算

a、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大于或等于本季度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退税率。

B、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小于本季度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C、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退税率,是指加工复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是指企业当期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包括到岸价格、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3、操作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应先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其出口退税机关审核签章。海关凭加盖主管退税机关印章的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企业事先未到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和登记备案而以进料加工名义出口的货物,不得虚拟计算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应纳税额或退税额。

(1) 退税的登记

  加工贸易出口退税企业的登记,同一般贸易退税企业的登记。

(1) 退税的申报

① 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退税申报

  企业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写《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退税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送主管征税机关,据此准许企业在计算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

  其他申报退税的办法与一般贸易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一样;所报送的资料除一般贸易退税要求的资料外,还要报送《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和《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① 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退税申报

  如前所述,企业应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写《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退税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送主管征税机关,据此准许企业在计算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

  其申报资料除应提供一般贸易实行"免、抵、退"办法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和《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来源:深圳进出口门户网站

转口贸易的核销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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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进口单位必须在付汇前持相应的进出口合同、转口贸易经营权的证书、对该业务的详细说明(必须列明预计收汇日期)、银行汇款凭证、备案表、进口核销单、外汇局售汇通知单,经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在售汇通知单上加盖业务公章,银行凭证售汇通知单及有关单证办理付汇。核销时凭出口所得的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办理。出口所得的金额必须大于进口付汇的金额。

  先收后支项下转口贸易的进口付汇,凭相应进出口合同、转口贸易经营权证书、对该业务的详细说明、备案表、进口核销单、商业票据、收汇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购汇支付或直接到银行办理对境外支付。核销时凭事先收取的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办理核销。

来源:深圳进出口门户网站

进口关税的几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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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货物的流向,可把关税分为进口关税、 出口关税 和过境关税

  1.进口关税

  即对国外转入本国的货物所征收的一种关税。

  一般是在货物进入国境(关境、时征收,或在货物从 海关 保税仓库转出,投入国内市场时征收。进口关税是当前世界各国征关税的最主要的一种,在许多国家已不征 出口关税 与过境关税的情况下,它成为唯一的关税。

  2. 出口关税

  对本国出口货物在运出国境时征收的一种关税。由于征收出口关税会增加出口货物的成本,不利于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的竞争,目前西方发达国家都取消了出口税。还在征收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目的是取得财政收入与调节市场供求关系。我国目前对少数货物还征收出口税。

  3.过境关税

  即对外国经过一国国境(关境、运往另一国的货物所征收的关税。由于过境货物对本国工农业生产和市场不产生影响,而且还可以从交通运输、 港口 使用、仓储保管等方面获得收入,因而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征过境关税,仍在征收的只有伊朗、委内瑞拉等少数国家。

  二、按征税的目的不同,关税可以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1.财政关税

  即以增加财政收人为主要目的的关税。其基本特征是对进口产品与本国同类产品征同样的税,或者征收的关税既不引导本国生产该种产品,也不引导生产能转移该种产品需求的代用品。

  2.保护关税

  即为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而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政策始于重商主义。现代各国关税保护的重点则有所不同。发达国家所要保护的通常是国际间竞争性很强的商品,发展中国家则重在保护本国幼稚工业的发展。

  三、按计税标准不同,关税可分为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复合关税和选择关税

  1.从价关税

  即以货物的价格为计征标准而计算征收的税。从价关税的优点是税负较为合理,关税收入随货物价格的升降而增减,其不足之处是完税价格必须严格审定,钓‘税手续比较复杂。从价关税是关

  税的主要征收形式。

  2.从量关税

  是以货物的计量单位(重量、数量、体积、为计征标准而计算征收的一种关税。从量关税的优点是无须审定货物的价格、品质、规格,计税简便,对廉价进口商品有较强的抑制作用。其缺点是对同一税目的商品,在规格、质量、价格相差较大的情况下,接同一定额税率计征,税额不够合理,且在物价变动的情况下,税收的收人不能随之增减。

  3.复合关税

  即对同一种进口货物采用从价、从量两种标准课征的一种关税。课征时,或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或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计征手续较为繁琐,但在物价波动时,可以减少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4.选择关税

  即在税则中对同一税目规定从价和从量两种税率,在征税时可由 海关 选择其中一种计征。一殷是选择税额较高的一种。选择的基本原则是,在物价上涨时,使用从价税;在物价下跌时,使用从量税。

  四、以对进口货物的转出国的差别待遇为标准,关税可以分为加重关税和优惠关税

  1.加重关税

  也称歧视关税,是指对某些输出国、生产国的进口货物,因某种原因(如歧视、报复、保护和经济方面的需要等,使用比正常税率较高的税率所征收的关税。在歧视关税中,使用较多的是 反倾销 税和反补贴税。

  反倾销 税是指进口国 海关 对被认定构成出口倾销并对其国内相关工业构成损害的进口产品所征收的一种临时进口附加税。反补贴税是对于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津贴和补贴的外国商品在进口时所征收的附加关税。

  2.优惠关税

  即指一国对特定的受惠国给予优惠待遇,使用比普通税率较低的优惠税率。具体形式有:互惠关税、特惠关税、普惠关税、最惠国待遇。

  互惠关税是两国间相互给予对方比其他国家优惠的税率的一种协定关税。其目的在于发展双方之间的贸易关税,促进双方国家工农业生产的发展。

  特惠关税是对有特殊关系的国家,单方面或相互间按协定采用

  特别低的进口税率,甚至免税的一种关税。其优惠程度高于互惠关税,但只限对有特殊关系的国家适用。

  普惠关税是经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货物普遍给予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普惠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长期斗争的结果,它对打破发达国家的关税壁垒,扩大发展中国家货物进入给惠国市场,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有积极意义。但在实施中,普惠制遇到发达国家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设置的种种障碍和限制。

  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对方的一种优惠待遇。它通常是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适用范围,最初限于关税的优惠,以后扩大到其他税收、配额、航运、 港口 使用、仓储、输出等许多方面,但关税仍是主要的。我国对外贸易条约或协定中,也规定有最惠国待遇条款,以利于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扩大贸易往来,促进双方经济发展,以及避免歧视待遇。 

来源:深圳进出口门户网站 

深圳不能退税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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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明确不予退税的出口产品有:

  1.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产品;

  3.国家禁止出口的产品;

  4.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外商投资的产品;

  5.来料加工、来料装配的出口产品;

  6.军需工厂销售给军队系统的出口产品;

  7.军工系统出口的企业范围;

  8.对钻石加工企业用国产或进口原钻石加工的钻石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

  9.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

  10.未含税的产品;

  11.个人在国内购买、自带出境的商品暂不退税。

来源:深圳进出口门户网站

出口退税的四个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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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4个时限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要特别注意申报程序,注意时间观念,以免造成损失。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四个时限规定: 

  一是“30天”。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是“90天”。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后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申报手续。 

  三是“180天”。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四是“3个月”。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来源:深圳进出口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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