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Sep 09th

Last update08:08:30 AM GMT

You are here: 报关常识
广告栏

报关常识

关税知识

电子邮件 打印 PDF

差别关税:指针对不同国家的同种进口商品征收税率不同的关税。

差别关税税率是由正常关税税率和特设关税税率组成。
差别关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差别关税,就是实行复式税则的关税;狭义的差别关税是对一部分进口商品,视其国家,价格或进口方式的不同,课以不同的税率的关税。
差别关税的种类很多,有多重关税,反倾销关税,反补贴关税,报复关税、平衡关税等。

关税配额:是一种进口国限制进口货物数量的措施。

进口国对进口货物数量制定一数量限制,对于凡在某一限额内进口的货物可以适用较低的税率或免税,但关税配额对于超过限额后所进口的货物则适用较高或一般的税率。严格地说,并税配额由于其对进口货物的总量并不作明确的规定,所以并非属于配额的一种。但是因其高额的进口关税,也在无形中对进口货物产生了限制作用。关税配额是在给惠国内部或国家集团成员国之间进行分配的最高限额。这种配额如由所有受惠国使用的,称为全球关税配额;如仅限于个别受惠国单独使用的,称为单一受惠国关税配额。

保护关税:一国为保护本国的工农业而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

保护关税的税率要高,有时高达百分之几百,实际上等于禁止进口,从而达到保护的目的。
目前,虽然可以采用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等办法直接限制进口,以及采用倾销、资本输出等办法,冲破关税的限制,使保护关税的作用相对减低,但它仍是保护贸易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

差价关税:当某种商品的进口价格低于国内价格时,为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两者间价格差额征收的进口关税。

如:欧洲共同体为推行农业保护政策,一直对非成员国谷物进口征收差价关税。
为建立农产品统一市场、统一价格,还对成员国相互谷物贸易征收一种差价关税,以消除成员国之间谷物差价。这是实行共同农业政策的过渡措施,已于1968年停止征收。

从价关税:以商品价格为标准征收的关税 ad volorem 是拉丁文,从价之意,即从价关税是采用从价原则征收的,它是按价格的一定百分比征收,税额随价格的上升而增加,随价格下跌而减少,关税收入直接与价格挂钩。

进口从价关税势必影响进口商品国内价格,使之高于进口价格。差额应相当于进口税额,从而减少国内需求,出口从价关税势必影响出口商品的出口价格,使之高于国内价格,差额相当于出口税额,从而减少国外需求,所以关税一向被称为传统的贸易壁垒,而如何确定进出口商品的完税价格是征收从价税的一个关键,目前,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以商品的实际价格,即在某一时间和地点,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在自由竞争条件下,商品成交的价格作为完税的价格。
各国采用的完税价格很不一致,从进口税的征收来看,一般有以下三种:
1、到岸价格(C.I.F)即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价格;
2、离岸价格(F.O.B)即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亦即出产地,发运地市场价格;
3、法定价格。由于从价税随着商品价格的升降而变化,所以在价格上升时,税额增加,保护作用大,价格下降时,税额减少,保护作用小。

反补贴税: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

这种关税是对那些得到其政府进口补贴的外国供应商具有的有利经济条件作用的反应,反补贴税的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这种奖励和补贴包括对外国制造商直接进行支付以刺激出口;对出口商品进行关税减免,对出口项目提供低成本资金融通或类似的物质补助,美国通过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进行补贴税的实施。近年来,这些反补贴税已成为国际贸易谈判中日益难以取得进展的领域,并且这也使国际对等贸易的安排复杂化,因为在对等贸易中要衡量政府补贴是非常困难的。

 

    自主关税:又称“国定关税”。由一国政府独立自主地制定的关税,包括关税率及有关关税的各种法规、条例。

实行自主关税的国家。可同时对缔有贸易协定、在自愿对等基础上相互减让关税的国家实行协定关税。

过境关税:亦称“通过税”。指当他国货物通过本国领域的,由本国海关征收的过境税。过境关税一般是由那些拥有特殊或有利地势的国家对通过本国海域、港口、陆路的外国货物征收的税。

征收过境关税不仅可以增加本国的财政收入,而且还可以将税负转移给货物输出国或输入国,影响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过境关税的特点是税率比较低,这是因为,(1)过境税税率过高,过境商品的价格必然较大幅度上升,其结果不仅严重损害了输出国和输入国的经济利益,而且过境商品也会因征税过多而减少,从而降低过境关税收入。(2)国家征收的过境关税过多或税率过高,势必将引致其他国家的报复,使该国出口贸易受到打击,因而从低征收过境税不仅与人方便,而且也为自己创造了良好的贸易条件。正是基于这些考虑,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明确说明各缔约国之间应剔除过境税。

关税减让:通过谈判,互相让步,承担减低关税的义务。

列出减让税率表,所有成员国一律享有。协议的减让税率对成员会具有约束力,称约束性税率,成员国不得任意撤回或修改,并承担关税减让的法律义务,不得加征其他国内税、进口费、改变关税估价办法和对税目重新分类以及给予补贴等,以逃避、抵销减让。
除规定减让税率直接减低关税外,还有以下减让形式:
1、承诺现行税率不变;
2、在谈判期间不得提高现行税率,不得增减免税税目;
3、规定最高税率不得超过等。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持的关税减让谈判称“多边贸易谈判”(Multiple Trade Negotiation-MTN)。开始采取“逐项方式”,由该商品的主要进出口国间逐项进行磋商,达成减让协议,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后来改用“一揽子方式”,即对各类商品按同一百分比减税,如一律减50%等,然后分年度分阶段实施。各国关税税率高低不同,按同一百分比减税,对高税国有利,对低税国不利。西欧国家主张改用高税国多减,低税国少减,即所谓“协调一致方式”,但未能实现。

来源:智美外贸网

向海关报关时,为什么出现电脑退单并提示“不具备征税条件”?

电子邮件 打印 PDF

出现这种情况,一是当报关企业发送报关单电子数据时间过早时,由于当时海关还未维护当日汇率及缴款期限,所以无法正常进行税费计征,导致电脑自动退单。二是由于申报的货币不是国家规定的货币形式。

同一提运单的进口货物,因业务需要须分成两份或两份以上报关单进行报关,系统提示“申报件数大于舱单件数”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报关单“件数”栏不能为零,因此,当同一提运单的进口货物,因业务需要须分两份或两份以上报关单进行申报时,可能会出现两份或两份以上报关单件数累加值大于舱单件数值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根据不同的舱单管理模式分别进行处理:
1、采用提运单与报关单一对一舱单管理模式的海关,报关单位提出申请,海关舱单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后,根据报关单情况对舱单进行拆分,报关单位按拆分后的提运单号进行申报。
2、采用提运单与报关单一对多舱单管理模式的海关,人工审单环节由审征关员根据申报情况判定是否属正常情况,决定是否允许通过审单,即在审核舱单核注数据时,如两份或两份以上报关单的申报总件数超过舱单总件数,但申报总重量等于或小于舱单总重量,审征关员根据报关单申报情况可以确定是属于分拆报关单申报情况的,在符合其他审核要求的情况下应予通过审单;否则,作退单处理。
3、建议采用提运单与报关单一对多舱单管理模式的海关,对属于分拆报关单申报情况的,要求报关单位在“备注”栏注明“该报关单与XXXX报关单拼单”字样,作为海关审单关员判断的依据。

收货人持凭正本提单、运单到船代或货代公司换领的正本《提货单》等提货凭证在向海关报关时,海关接受吗?

收货人持凭正本提单、运单到船代或货代公司换领的正本《提货单》应视同正本提单、运单,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时,海关是接受的。

因为舱单的原因,报关单被退单时,如何查找原因?

 报关单被退单后,系统提示为舱单原因的,应认真核对舱单数据与录入的报关单数据中的“关区代码”、“进出境日期”、“提运单号”、“运输工具编号”、“航次号”、“运输方式”、“到货件数”、“到货重量”等数据,同时,还应确认该份舱单为“正常到货”的已确认舱单。

来源:internet

报检的更改与撤销

电子邮件 打印 PDF

 一、更改报检

    已报检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尚未实施检验检疫或虽已实施检验检疫但尚未出具证单的,由于某种原因报检人需要更改报检信息的,可以向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经审核后按规定进行更改。

    检验检疫机构尚未实施梭验检疫,品名更改后与原报检不是同一种商品的,不能更改。

    检验检疫机构已实施检验检疫但尚未出具证单,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要求、包装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原报检不一致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办理更改应提供以下单据:

    (一)填写《更改申请书),说明更改的理由和更改的事项;

    (二)提供有关函电等证明文件,并提交原证单;

    (三)变更合同或信用证的,须提供新的合同或信用证。

    二、撤销报检

    报检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后,因故需撤销报检的,可提出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撤销手续。报检后 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办理撤销应提供以下单据:

    (一)填写《更改申请书),说明撤销的理由;

    (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来源:考试大

补偿贸易报关详解

电子邮件 打印 PDF

补偿贸易怎样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执行补偿贸易合同的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应于合同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备案登记,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1)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书和合同备案证明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对外签订的合同副本。

    (4)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应领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出口成品批件。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和经济担保。

    海关在对上述单证审核后,对符合补偿贸易条件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口货物登记手册》,凭以办理货物的报关手续。

    6.补偿贸易项下进出口货物怎样办理报关手续?

    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设备进口,以及加工成品出口时,有关外贸(工贸)公司和生产公司单位应持凭《登记手册》和填写的货物报关单1式3份,向进出口地海关申报,并交验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7.补偿贸易项下进口的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偿还上,属海关监管货物。

    未经对外经贸管理部门许可和海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出售、转让、变卖或提取移作他用。如因故需变卖处理的,要报经贸主管部门许可,报海关批准,并按章补纳关税;如属许可证管理商品,还应交验进口许可证。

    8.补偿贸易产品能否转让第三方?

    可以,中外双方在补偿贸易合同中规定将产品转售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且第三方须同时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但不能由中方自行销售给第三方或代外商外商销售。如补偿产品属国家统一经营、有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项目,事先应报经贸部审批。

    9.补偿贸易合同执行完毕是否可继续出口产品?

    可以。但对继续出口的产品以及出口收购进的设备和其他物资,应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手续,不能作为补偿贸易。

    10.租赁进口设备能否搞补偿贸易?

    租赁进口设备搞补偿贸易有以下两种情况:

    (1)租赁公司自行租赁、租借设备进口后,转租或转借给从事补偿贸易加工企业的,应照章纳税。

    (2)租赁公司受外商委托租赁设备进口从事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的,符合补偿贸易条件的,海关将给予相应的优惠。

    11.进料加工项下的成品能否作为补偿产品出口?

    如用进料加工项下的加工成品作为补偿外商所提供的技术设备价款或信贷本息,实际上等于以现汇购买了有关进口技术设备,不符合补偿贸易的有关规定。

12.补偿贸易合同到期或执行完毕后,怎样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补偿贸易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1个月内,有关单位应如实填写好《登记手册》内的核销申请表(单位盖章)连同货物进口时经口岸海关盖章的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送交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13.若国内原料缺乏,是否可以从国外进口原料生产成品偿还补偿贸易设备价款?

    在签订补偿贸易合同之前,应该进行可行性研究。原材料问题是可行性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如果原材料问题不能解决,就应该停止对外谈判,或者改签加工装配合同,进口的设备以工缴费偿还。如果已经签订了合同,国内原材料突发性短缺,为了履行合同,必须从国外进口原材料,则该进口的原材料虽然将生产成品返销国外,属于进料加工性质,但不能给予减免进口税的优惠。如果原材料进口税负过高,有关企业承受不了,在经有关机关批准原材料进口可作进料加工办理的情况下,海关可按进料加工规定给予减免税,但凡以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生产成本偿还价款的部分设备,海关将补征设备的进口税。

来源:外贸论坛

要退运该怎么办?

电子邮件 打印 PDF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年内凭下列证明和单证资料向院出口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1、境内外销售双方的申请报告个一份(须盖有公司章),如属部分退运,则应在报告中注明放弃不退部分的退税申请。

    2、境外公证行的证明文件(中文版),加盖公证行印章。

    3、当时出口户货物的外汇核销单。

    4、属退税货物应提交原报关单退税联

    5、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为核销外汇或注销已核外汇的证明。

    6、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际税务局签发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7、原出口货物销售双方的合同,海关审核有关单证材料无误后,开出联系单交货主到单证管理部门查单(原出口报关单海关统计联),核对相符,则开具同意退运联系函交出口方凭以办理退运货的进口报关手续。

来源:阿里巴巴

JPAGE_CURRENT_OF_TOTAL